羅馬書 (葉美茵姑娘)

羅馬書 (葉美茵姑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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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馬書四 1-5

4:1 這樣,那按肉體作我們祖宗的亞伯拉罕,我們要怎麼說呢?4: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他就有可誇的,但是在神面前他一無可誇。4:3經上說甚麼呢?「亞伯拉罕信了神,這就算他為義。」4:4 做工的得工資不算是恩典,而是應得的;4:5 但那不做工的,只信那位稱不敬虔之人為義的,他的信就算為義。

保羅時代的猶太拉比認為,亞伯拉罕的信心是一種應獲報酬的「工作」或行為──亞伯拉罕顯出信心,這信心是一種義的舉動,神就因而看這信心舉動為義。保羅否定這個理解,指出這想法是行為稱義。他指出亞伯拉罕之所以能在神面前得到義(對)的地位,完全是基於他信心接受神和祂的應許。要留意的是「按恩典」與「按該得的」的對比。重點是愛的關係,不是用計算工價的角度。我們得著義的地位,完全是神白白的饋贈,全是恩典。

思想:
我們會否很多時候都用了計算的角度(該到什麼),去看待關係,包括與神、與人的關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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