歷代志下

歷代志下

22) 神同在的利未審判官
24/5/2017


作者:高銘謙(「爾道自建」授權使用,經同工修訂)

經文:歷代志下十九 4-11

作者分享:
耶戶預言有耶和華的忿怒臨到約沙法(代下十九2),因此,約沙法打算在各地方設立審判官,具體地實踐律法、誡命、律例、典章(代下十九10,亦即是摩西律法)在地方的法庭中,活出律法的公平公義,期望可藉此免去耶和華的忿怒(代下十九10)。學者們認為歷代志作者採用了出十八13-27節;申一9-19節;十六18-20節;十七8-20節的法庭審理傳統,把審判的權力賦予利未人,帶出約沙法王的審判改革是根據摩西律法的傳統而履行,這樣傳統的運用反映歷代志作者十分重視摩西律法。

在約沙法對利未人的吩咐中(代下十九6-7, 9-10),我們發現利未人應如何實踐摩西律法的審判。

第一,你們判斷不是為人,乃是為耶和華。判斷的時候,他必與你們同在(6節),這說明判斷是為上帝(for God)及與上帝同在(with God),經文刻意對比「為人」及「為耶和華」,目的要實踐主的審判而不是人治的判斷。

第二,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……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,不偏待人,也不受賄賂(7節),這說明審判官一定要公義,不會受賄,這樣的公義也不是因為人治,而是來自敬畏主的心態,而事實上,敬畏耶和華出現了兩次(7, 9節),說明這是成為公義的審判官最基本的心態。

第三,公義的審判的目的是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,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(10節),這是一個神學性的目的,根據律法的審判不是為了實踐公義,也不是為了幫助受害的人,而是為了免去耶和華的忿怒。

能夠為耶和華而判決,能夠不受賄賂而秉行公義,能夠免去耶和華的忿怒,不是因為利未人個人的敬虔,而是因為主的同在(6, 11節)。主的同在是審判官敬畏神(7, 9節)及壯膽辦事(11節)的理由,也是公義實踐的動力。

思想:
審判官要有好的判斷,最大的敵人便是看人的情面,只有人治不能法治,主因是懼怕人過於懼怕神,求主叫我們多多懼怕神,經歷神的同在,好讓我們面對人時可以活出公平公義的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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